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6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62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吳瑞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政寬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單位,並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之租賃所得債權,而第三人係設立登記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其聲請狀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