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義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107年度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義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7日以107年度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並轉交上訴人親自收受無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詳本院訴卷第403頁),嗣於同年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該上訴狀內容僅泛稱「不服原審判決,於法定期限10日內依法提出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然未敘述具體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林新益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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