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因竊佔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蕭輝政 被告 曾慶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易字第614號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慶輝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14號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此部分之請求因涉及多筆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金額之審酌,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蔡志明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