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599號
原   告  魏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萬4,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請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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