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831號聲請人 陳功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周奕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周奕萱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五張之本票其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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