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9號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黃奕昕
原告對被告 陳德輝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26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謝佩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9號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黃奕昕
原告對被告 陳德輝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26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