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9號
原告王○○
被告 李美玲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嘉簡字第8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