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35號上訴人 鑫坤 機械工程行即 陳坤元 被上訴人 鄭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135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7,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