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哲緯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哲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哲緯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1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沈哲緯於101年間,因賭博等案件,經本院於102年4月19日以101年度訴字第76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之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2月20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740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3年2月20日確定,嗣上開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年1月14日以104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4年1月22日確定(以下簡稱甲案)。其復於103年間,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於103年10月31日以103年度交訴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於103年11月24日確定,嗣上開罪刑,經本院於104年1月20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4年2月4日確定(以下簡稱乙案)。又上開甲乙案件罪刑之接續執行,本件受刑人自103年5月26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1月9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執行案件資料表、被告提示簡表、矯正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上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函、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書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在案,且其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所餘刑期中無訛,應堪認定。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無訛,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祈其早日返家好好過著有意義的人生,腳踏實地為人處事,日後切勿再犯罪,併此勉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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