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投票方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間確認投票方式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第9屆會員代表之選舉不得以通訊投票方式為之,是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