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5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第三人乙○○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①92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90,000元②易貸金200,000元③信用卡169,000元,詎相對人自98年4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16,983元,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丙○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98年7月7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相對人「房貸」尚欠本金99萬元之依據(與交易明細表不符)②釋明房貸部分是否正常繳息?如否,最後繳息日為何時及依據(以釋明債務已屆清償期)③補易貸金及信用卡之清晰約款④補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此項通知已於98年7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