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89號上訴人 粘瓊瑩
粘國齡 粘琇玲 粘肖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玉娣 間因101年度家訴字第89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一)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4年度臺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故關於分割遺產之訴,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本件因財產權而上訴,被上訴人粘瓊瑩等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等於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822,55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22,5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
(二)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