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57號
原 告 林志遠
被 告 展興玩具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文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四
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
告應攜帶系爭支票正反面之清晰完整影本與證物原本,並請協同
證人 陳氏夢貞 到庭。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