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51號聲請人 鄭湘橞 相對人 藍永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張瑋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