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25號原告 李俞潔
李佩聰 兼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煌棋 被告 李明勳 訴訟代理人 邱若曄 律師上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世佳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25號原告 李俞潔
李佩聰 兼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煌棋 被告 李明勳 訴訟代理人 邱若曄 律師上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