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救字第4號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起訴請求國家賠償,惟未表明其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所陳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似未完足,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為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並未遵期補正,故其訴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城國小字第2號裁定駁回。其訴既經駁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首揭規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施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