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怡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本院為因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契約關係涉訟之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及簡易
通信貸款契約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
就本事件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①被告於民國92年9月12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約定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
繳款項,遲誤繳款期限者,尚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
之循環信用利息,如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
金額未達最低應繳金額,即喪失期限利益。②被告又於92年
9月15日申請代償其對訴外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臺北分行信
用卡欠款,約定代償後前24個月內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
1.1計算之手續費,期滿後更以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之年息
百分之19.7計算利息。③被告另於94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21萬元,兩造簽有簡易通信貸款契約,約定分
6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5,390元(利息為年息百分之
18.5),且併入信用卡帳單繳納,如有遲延繳款時,亦同意
依上開信用卡約定條款給付循環信用利息。④詎被告未依約
繳款,迄95年5月9日止,計積欠483,558元(信用卡帳款11,
714元、利息903元、手續費330元;代償帳款235,258元、利
息19,216元;簡易通信貸款198,901元、利息17,236元),
依約應全數清償,其中445,873元併應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
。為此,依信用卡、代償及簡易通信貸款契約關係起訴,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3,558元,及其中445,873元自95年
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辯稱:業達成債務協商,且依協議書於95年6月14日匯
款44,072元予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新銀行),原告已給予期限利益,無從請求一次全
數清償云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經查:被告先後請領信用卡、申辦代償債務及簡易通信貸款
,迄95年5月9日止,計積欠483,558元(信用卡帳款11,714
元、利息903元、手續費330元;代償帳款235,258元、利息
19,216元;簡易通信貸款198,901元、利息17,236元),嗣
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於95年6月13日達成分期還款協議,被告並於95年6
月14日依協議內容匯款44,072元予台新銀行之事實,為兩造
所不爭執,且有信用卡申請書、餘額代償申請表格、簡易通
信貸款申請書、帳單、台新銀行通知函、協議書及匯款單等
件可證,故堪信此部分事實為真正。
五、原告雖主張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全數清償所欠金額
云云。惟查:
㈠依被告提出之協議書第1條約定:「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
(含本件原告)已同意被告分期還款,亦即自95年6月起,
分120期,每月10日以44,072元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
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及第10條約定:「本協
議書內容對附表所列債權銀行(含本件原告)均生效力。」
,準此可認原告另給予被告期限利益,原告應受協議書之拘
束。
㈡參以協議書第3條約定:「本人(即被告)如對任一債權銀
行未依本協議書清償,本協議書除第6條約定外,其餘約定
視同無效,未到期部份視為全部到期,除不得再依協商機制
申請協商外,各債務並回復依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
,可知各債權銀行與被告間原契約之效力因協議書之簽訂而
暫時停止,於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時,始得依原契約約定行
使權利,是以原告不當然得依信用卡契約、代償契約及簡易
通信貸款契約請求。況被告已於95年6月14日匯款44,072元
予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既為原告所不爭執,堪謂被告業
履行協議書第1條之約定,於9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被
告核無違反協議書情事,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回復依原契
約約定辦理之協議書失效之解除條件即未成就,應認原告無
依信用卡契約、代償契約及簡易通信貸款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之依據,自應駁回其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