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5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進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否送達債務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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