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699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碧月
被告 陳立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858元,及自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2.47%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66,8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