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兼法定丁○○代理人被告兼法定戊○○代理人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簡字第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許泰誠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