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34號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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