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信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9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9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