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69號

原告 陳慧芬

居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被告青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礁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立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9,297元(計算式:宜蘭縣○○鄉○○路00000號房屋民國112年課稅現值1,185,400元+原告請求積欠租金333,497元+自112年6月2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2月4日止按月給付20,500元,共計123,000元=1,641,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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