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42號聲請人 威岦 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俐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69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卷宗、105年5月20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駱亦豪附表:
┌──────────────────────────────────────────────────────┐│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順強紙器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105年3月31日│63,394元│IJ九五九六八三│威岦││1│司│園分行│││八│環保│││ 林鳳明 │││││有限││││││││公司│├─┼─────────┼─────────┼───────────┼────────┼────────┼──┤│00│順強紙器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105年3月31日│26,271元│IJ九五九六八三│威岦││2│司│園分行│││七│環保│││林鳳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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