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翰榮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後總毛重柒點叁叁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774號被告陳翰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其中6包毛重共6.52公克《聲請書誤載為6.46公克》;另1包毛重0.83公克,淨重0.584公克,剩餘量0.5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規定;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查扣案之白色、米色透明結晶7包,經送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毛重7.35公克,驗後總毛重7.339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4月2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15、116頁)。是上開扣案物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而包裝前揭毒品之空包裝袋7個,殘留有上述毒品無法析離,應與毒品同視,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伃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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