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086號債權人 左健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正皓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所謂返還,係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言,亦即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惟法律為借用人便於準備起見,特設「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人須俟該期限屆滿,始負遲延責任,貸與人亦始有請求之權利。若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即不能行使。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於民國101年2月曾借款新臺幣228,000元予債務人,並約定於同年7月清償,惟因屆期未獲清償,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據提出本票影本一紙。惟債權人提出之本票影本上並未記載到期日,債權人亦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釋明清償期業已屆至,本院尚難僅憑前開本票,逕認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清償期日業已屆至,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立即清償。經本院以民國109年5月15日南院武非午109司促第12086號函通知債權人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惟債權人於收受前開補正通知後,僅具狀表示「一再致電債務人及其家中催索,均置之不理,並委請共同友人代為聯繫亦避而不見」等語,仍未提出其他釋明資料,亦未提出已定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之相關文件,依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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