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4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棋盤格行李箱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441
3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業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15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物,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LV棋盤格行李箱1只,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緩起訴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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