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七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營毒偵字第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