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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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小字第2133號上訴人 黃己開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等間返還存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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