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24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周忠山 債務人凱錦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官有檉債務人蔣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