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38號

原告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NAILIQONIAH(中文名 奈莉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則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2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原告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10之違約金1,260元」,依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5,32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儀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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