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49號聲請人 王詮富 (即 王榮鑑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又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
105年度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2月21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6年2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6年7月21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翔彬┌──────────────────────────────────────────────────┐│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4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29363│股票│1│97││├─┼───────────────┼──────────────┼────┼───┼────┼───┤│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33008│股票│1│397││├─┼───────────────┼──────────────┼────┼───┼────┼───┤│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218││├─┼───────────────┼──────────────┼────┼───┼────┼───┤│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91││├─┼───────────────┼──────────────┼────┼───┼────┼───┤│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