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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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唐木村 債務人 黃素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叁佰肆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99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第三人唐木村於民國099年7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整,依約第三人得於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10.99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二)其第三人唐木村與黃素緣二人於民國099年06月09日共同變造第三人唐木村所得收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變造公文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聯絡,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確定(102年度簡字第266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525號)。
(三)依民法第一八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謢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相對人『唐木村、黃素緣』向聲請人申請貸款,偽造其所得收入,影響聲請人對信用貸款授信額度審查,使聲請人之授信人員陷於錯誤,足以生損害於聲請人並因而獲取超額之價款之不法利益,自應依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除上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亦應按不當得利之規定負返還利益之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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