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鴻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依據前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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