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1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丙○○
乙○○
上列聲請人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於安排被收養人甲○○(LAMDANHDUC)來台與收養人丙○○、乙○○共同生活之時間及確定被收養人來台之日期時,務必提前告知本院被收養人來台日期及預定停留期間,本院將於該期間內進行訪視及調查。
㈡本件收養符合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法之證明文件。(例如:收養登記證、經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司法部國際養子局同意本件收養致本院之函文,前開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