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5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乙○○、 喬俊偉喬名彰喬建明包靜慧喬萱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甲○○有無遭法院宣告禁治產,若有,請提出法院宣告禁治產之裁定影本。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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