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昭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昕諺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300號民國110年12月1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謝昭良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昕諺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上訴人所犯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以110年度簡字第130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佐。惟上訴人於110年12月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日期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綜上所述,上訴人在第一審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既不合法,原審法院駁回其附帶民事訴訟即無不合,原判決認事用法既無不合,即無撤銷之理由,應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田雅心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姚志鴻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