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234號債權人桃園市楊梅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紅光 非訟代理人 傅忠生 債務人羅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貳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4年7月6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 羅煥東 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100年12月7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