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憲兵第二0二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陳致航 訴訟代理人 董玉琳 被告 鍾俊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前段、第17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金額新臺幣32,050元及利息等,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等節,有被告戶役政資料1份在卷可參,故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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