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宜瑾選任辯護人徐欣愉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69號、101年度偵字第6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宜瑾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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