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16號聲請人 布奎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布奎為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布奎即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布奎(美國公民,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住23/FCheungKongCenter,2Queen'sRoadCentral,HongKong,在台居所為臺北市○○區○○○路○段○○○號8樓)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布奎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存人聲明書、護照影本及保存文件清冊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169號呈報清算人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楊婷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