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 王生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南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具體明確且特定之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明確記載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亦即未明確載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新臺幣(下同)1,030萬元(950萬元+80萬元=1,030萬元),抑或僅請求利息80萬元,其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具體明確且特定之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