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92號原告 劉進盛 特別代理人 劉進宗 被告 劉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03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劉先生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諭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9日寄存送達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已生合法送達效力。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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