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7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德芳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高婕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玟 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4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上訴人目前僅繳納1000元,所餘1萬5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535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黃思惠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