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曾凱欣

被告 黃葦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智簡字第35號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呂子平

                  法 官沈婷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