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646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複 代理人 鄧立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徐子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11元,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核其第一審裁判費應徵收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