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告 陳建仲 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求確認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723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中,被告向原告請求之執行名義債權不存在。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內容為: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27,803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未逾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