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76號原告 劉家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立法院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02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嗣原告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
8月14日以107年度抗字第1043號裁定抗告駁回,業已確定,有各該裁定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依上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