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周士林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周士林(男,民國十年0月000日生,籍設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前之最後設籍地:新竹市○○里○○路○段○○○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