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25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春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春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無視法律之誡命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下午時騎乘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又因酒後操控力與注意力下降,追撞前方等停紅燈、由 陳琬陵 所騎乘之機車,嗣經警於醫院測得被告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MG/L),對一般往來之行車實具有一定之危險性,誠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亦因本件事故受有傷害,及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
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月琴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8702號被告李春興男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龍崎區新市子6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春興明知飲酒過量將使操控動力交通工具之能力降低,易生交通事故,於民國107年3月21日15時許,在臺南市歸仁區某工廠內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10分飲酒後,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並於同日17時57分,騎乘上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道18.1公里處,因不勝酒力追撞由陳琬陵所騎乘之MNS-3059號普通重型機車而肇事(李春興涉嫌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李春興經送醫後,經警於同日19時12分前往醫院以酒測器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春興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現場照片17張等資料在卷,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6日
檢察官李尚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鍾麗美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